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管理,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会常设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事业单位考核标准,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实行考核,实行工资待遇与工作业绩相挂钩。
第三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相关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配合本会工作。对热爱本会、支持本会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会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会设立“先进单位会员”、“先进个人会员”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 对在本会获得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经理事会同意,本会将在参加学习、参观考察、争取项目、各类人才项目推荐、行业先进选拔、单位或个人宣传等方面优先考虑或安排,并提供及时便利的条件。
第六条 对不关心本会的发展,长期不参加本会的工作与活动,不配合本会工作的会员,给予警示、批评和教育;连续两年以上仍没有改变的,取消会员资格,或依照本会章程撤换或罢免其在本会的职务。
第七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本会形象给本会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赔偿损失、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