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的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及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本着“取之得当,用之有度”的原则,力求做到以费养会。
第四条 本会会费分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收取暂执行分档标准,具体为:
(一)会长单位1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2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1000元/年;
(五)个人会员300元/年。
第五条 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或调整,需经会员大会,并由半数以上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或者书面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为简化会费收缴手续,合理安排经费支出,采取按年度收取,一年一交。
(一)会员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一个月内缴纳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的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的缴纳半年会费。
(三)会费缴纳截止前一个月,秘书处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如在接到通知两个月内未如数缴纳会费的或未提出情况说明的,秘书处将按照章程中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七条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由本会秘书处收取,并出具合法收据,本会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八条 本会会费收入必须用于履行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费用支出,不得用于与本会职能无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会会费的收支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社团年检时向社团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经襄阳市总会计师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从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襄阳市总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