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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总会计师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9-14   字体显示: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各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本会须经理事会民主决策的事项。

(一)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

(二)本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本会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

(四)本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涉及本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专门工作机构的建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第五条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第六条民主决策可采取会议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并且要由与会人员三分之二通过才能生效;采取通讯表决的应由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人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七条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本会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会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报告,重大考察事宜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为发展本会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实体等项目,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报请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书面罢免建议后,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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