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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出台《湖北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18-08-15  来源: 湖北省财政厅    字体显示:    阅读: 3903 次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印发了《湖北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对补助范围、对象、标准、资金来源、管理责任、受助对象评定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责任追究等作了明确规定,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强化学前教育“以县为主”管理责任,要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落实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确保项目资金规范实施。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为省直、省直管市及各市、州、县(市、区)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下同),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资金主要统筹用于两方面,一是支持地方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支持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城乡结合部和二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按需求配建幼儿园,并办成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等;二是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包括支持各地建立健全“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各地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逐步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提升保育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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